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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李军典与李斌、浙江天滋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典,李斌,浙江天滋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2068号原告:李军典。委托代理人:陈志锋。被告:李斌。被告:浙江天滋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仲军。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沈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典诉被告李斌、浙江天滋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斌、浙江天滋钢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典撤回对被告李斌、浙江天滋钢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王立森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