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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赔民申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侯普峰与张云离婚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普峰,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02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普峰,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云,女,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侯普峰因与被申请人张云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咸民终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侯普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其提供的被申请人张云有过错的证据均未认定,因此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咸民终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侯普峰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故一、二审判决未予认定,并无不当。综上,侯普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普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