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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2012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31日以昌检刑诉〔20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以(2013)昌刑初字第34号刑事裁定,对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对被害人徐某的伤残鉴定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现已鉴定完毕,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明毅华审判员  赵万明审判员  张伟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