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2012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31日以昌检刑诉〔20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以(2013)昌刑初字第34号刑事裁定,对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对被害人徐某的伤残鉴定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现已鉴定完毕,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明毅华审判员 赵万明审判员 张伟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