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文军与杨波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军,杨波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117号原告:杨文军。被告:杨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军与被告杨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