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夏立冬诉被告刘明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立冬,刘明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夏立冬,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刘明国,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立冬诉被告刘明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协商已达成调解意见,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立东撤回对被告刘明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刘明国承担。审判员 郭景军审判员 黄星华审判员 曹 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