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叶顺果与黄桂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顺果,黄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234号原告叶顺果。被告黄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顺果与被告黄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桂华的车牌号为鲁Q×××××尼桑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的尼桑天籁轿车一辆并查封被告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湖南崖村的房产一套、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陵园前街邮电局家属院5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桂华的车牌号为鲁Q×××××尼桑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的尼桑天籁轿车一辆并查封被告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湖南崖村的房产一套、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陵园前街邮电局家属院5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变卖、毁损、转让、隐匿或者对外提供财产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