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柳某甲诉柳某乙、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甲,柳某乙,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柳某甲,男,生于1963年4月25日。被执行人柳某乙,男,生于1957年9月1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61年5月3日,系柳某乙之妻。本院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210号柳某甲诉柳某乙、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调解书确定:由柳某乙、王某某共同返还柳某甲部分彩礼款人民币43000.00元,因柳某乙、王某某未按期履行,故李俊杰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柳某乙、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期予以履行,在限定期限内柳某乙、王某某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43000.00元,现柳某甲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