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6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礼华与张铧等人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礼华,张铧,张霖,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612-2号申请执行人:张礼华,女,1952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铧,男,1978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霖,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霞,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2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铧、张霖、王霞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霖的小型汽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