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礼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张某某,女,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穆友谊,礼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57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孝廉审 判 员 :李高超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袁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