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满和甫与韩冲、石民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和甫,韩冲,石民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满和甫。被告韩冲。被告:石民领。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和甫诉被告韩冲、石民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和甫于2013年4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韩冲、石民领的银行存款112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冲、石民领的银行存款1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