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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执民初字9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友招、吕爱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友招,吕爱玉,金俘城,XX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苍执民初字965号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开云,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友招。被执行人吕爱玉。被执行人金俘城。被执行人XX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苍商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友招、吕爱玉、金俘城、XX藻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郑友招、吕爱玉交纳执行款1000000元本金及利息;(2)被执行人金俘城、XX藻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负担案件受理费7183.5元,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秀园小区18幢D套604室套房一间系被执行人郑友招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第、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友招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秀园小区18幢D套604室套房一间。(查封法定期限为二年,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未申请续封的,本查封裁定效力消灭)。二、该套房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三、限被执行人郑友招自本查封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查封房屋。四、查封期间该套房由被执行人郑友招自行保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诗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新新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温苍执民字第965号苍南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友招、吕爱玉、金俘城、XX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温苍商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友招、吕爱玉、金俘城、XX藻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友招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秀园小区18幢D套604室。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附:(2013)温苍执民字第965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苍南县人民法院房屋查询(函)(2013)温苍民字第965号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友招、吕爱玉、金俘城、XX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需查询被执行郑友招名下的产权登记情况,请予协助。郑友招:330327197503174171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秀园小区18幢D套604室。二O一三年五月二日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温苍执民初字965-1号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09号。法定代表人陈开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友招,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03174171,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吕爱玉,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30327197712233502,住苍南县灵溪镇塘下村66号。被执行人金俘城,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01020039,住址苍南县灵溪镇塘北东路209-212号602室。被执行人XX藻,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10184159,住苍南县灵溪镇塘下村12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苍商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友招、吕爱玉、金俘城、XX藻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郑友招、吕爱玉交纳执行款1000000元本金及利息;(2)被执行人金俘城、XX藻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负担案件受理费7183.5元,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俘城名下的在温州成顺塑业有限公司有10%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第、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金俘城名下的在温州成顺塑业有限公司10%的股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诗意二0一三年五月九日书记员吴新新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温苍执民字第965-1号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友招、吕爱玉、金俘城、XX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温苍商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友招、吕爱玉、金俘城、XX藻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第、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金俘城在温州成顺塑业有限公司10%股份。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附:(2013)温苍执民字第965-1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一三年五月九日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温苍执民初字965-2号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09号。法定代表人陈开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友招,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03174171,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吕爱玉,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30327197712233502,住苍南县灵溪镇塘下村66号。被执行人金俘城,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01020039,住址苍南县灵溪镇塘北东路209-212号602室。被执行人XX藻,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10184159,住苍南县灵溪镇塘下村12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的(2012)温苍商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友招、吕爱玉、金俘城、XX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郑友招、吕爱玉、金俘城、XX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缴纳执行款1000000元本金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183.5元,执行费用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郑友招、吕爱玉、金俘城、XX藻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友招、吕爱玉、金俘城、XX藻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吕爱玉、XX藻、金俘城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郑友招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小额存款记录、车辆登记信息;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友招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秀园小区18幢D套604室套房一间,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依法裁定查封该房屋。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金俘城予以司法拘留。同时,发现被执行人金俘城在温州成顺塑业有限公司有10%的股份,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金俘城名下10%的股份。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爱玉、XX藻、、郑友招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俘城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期满释放后,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金俘城、郑友招在温州成顺塑业有限公司10%股份和苍南县灵溪镇秀园小区18幢D套604室套房一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金俘城、郑友招的财产予以处置。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3)温苍执民字第965、965-1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郑友招、吕爱玉、金俘城、XX藻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苍执民字第9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陈诗意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吴新新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温苍执民初字965-3号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09号。法定代表人陈开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友招,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03174171,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吕爱玉,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30327197712233502,住苍南县灵溪镇塘下村66号。被执行人金俘城,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01020039,住址苍南县灵溪镇塘北东路209-212号602室。被执行人XX藻,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10184159,住苍南县灵溪镇塘下村12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苍商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友招、吕爱玉、金俘城、XX藻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郑友招、吕爱玉交纳执行款1000000元本金及利息;(2)被执行人金俘城、XX藻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负担案件受理费7183.5元,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郑友招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秀园小区18幢D套604室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因查封期限将届满,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所查封的房产进行续行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第、第二百四十七第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友招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秀园小区18幢D套604室的房屋。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薛小丽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吴新新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温苍执民字第965-3号苍南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友招、吕爱玉、金俘城、XX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温苍商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友招、吕爱玉、金俘城、XX藻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续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友招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秀园小区18幢D套604室。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附:(2013)温苍执民字第965-3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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