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807号原告:殷某某委托代理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调解和好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