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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黑旦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黑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982号罪犯王黑旦,现在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服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灞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黑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3年6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于2013年4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黑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7次。本院认为,罪犯王黑旦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黑旦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代理审判员  周 谧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