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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第万诉张华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2013)阎民初字第00372号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 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海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