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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胜志申请执行黄乃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港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黄胜志。被执行人黄乃纳。关于黄胜志申请执行黄乃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港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胜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乃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乃纳的银行存款421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家良审 判 员  张松昌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