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39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春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3958号原告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紫园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孙彩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庭,北京隗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芳,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金春梅,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九元,由原告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韵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