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江诉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江诉保字第13号申请人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桦。被申请人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根。申请人硕德公司与中兴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硕德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兴房地产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硕德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兴房地产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靳德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