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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丽华、叶某甲等与瑞安市飞云街道垟西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华,叶某甲,叶某乙,瑞安市飞云街道垟西村村民委员会,叶成贤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692号原告陈丽华。原告叶某甲。法定代理人陈丽华。原告叶某乙。法定代理人陈丽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伟忠。被告瑞安市飞云街道垟西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邓伦春。第三人叶成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华、叶某甲、叶某乙与被告瑞安市飞云街道垟西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叶成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丽华、叶某甲、叶某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吴 健审判员 缪正坚审判员 包晓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项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