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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5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518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聂建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XXX号,要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王某近年来一直离开其住所地到境外,但其每次离开其住所地均不超过一年,故本案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即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仍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王某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XXX号,故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宣志慧人民陪审员  张友根人民陪审员  丁文忠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