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民二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2013-2-739合肥市信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特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信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特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二初字第00739号原告:合肥市信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国平,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冬,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郑钧,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担保人:徐倩雪,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东莞市特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长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信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特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市信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东莞市特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郑钧、徐倩雪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信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东莞市特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郑钧、徐倩雪共同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421号凯悦豪庭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军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