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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蒋春权与蔡晓霞、四平市铁东区丰隆铸造厂、四平市亨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权,蔡晓霞,四平市铁东区丰隆铸造厂,四平市亨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蒋春权,1966年10月2日生,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代理人魏俊秀。委托代理人朱凤涛,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晓霞,1964年12月14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委托代理人邱宇,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铁东区丰隆铸造厂。法定代表人蔡晓霞,厂长。被告四平市亨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晓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权诉被告蔡晓霞、四平市铁东区丰隆铸造厂、四平市亨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春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晓霞、四平市铁东区丰隆铸造厂、四平市亨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春权撤回对被告蔡晓霞、四平市铁东区丰隆铸造厂、四平市亨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杨志军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谷洪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