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宝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