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崂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淄博齐鲁焊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天林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齐鲁焊业有限公司,青岛天林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齐鲁焊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6410402-5。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天林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护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590147-4。法定代表人:彭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6490420-7。法定代表人:王永东,职务行长。申请执行人淄博齐鲁焊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岛天林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淄博齐鲁焊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岛天林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雄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