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驻民一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晋三军、王喜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三军,王喜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民一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三军,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徐大利,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云,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晋三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王喜云与案外人赵微有亲戚关系,赵微与晋三军系合伙关系。2011年6月10日,王喜云与晋三军签订借款合同后,取款130000元,同日赵微存款114000元。晋三军抗辩称,王喜云取款后扣除预先支付的利息16000元,114000元的借款由王喜云交给了赵微,当日赵微将该款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晋三军未收到王喜云的借款,未给王喜云出具收据。该114000元借款是王喜云交给赵微的,还是晋三军收款后将款交给赵微的,应予核实。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廖化宇审判员 王德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