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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646号原告:陈某,出租车司机。被告:李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化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