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646号原告:陈某,出租车司机。被告:李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化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