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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艮贵与褚绪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艮贵,褚绪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娄民初字第46号原告张艮贵,男,汉族,娄烦县天池店乡小娄则村农民。被告褚绪生,男,汉族,娄烦县天池店乡小娄则村农民。委托代理人闫美军,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艮贵与被告褚绪生土地承包经营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艮贵、被告褚绪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闫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艮贵诉称,2002年被告自愿将自己所使用的本村補子贝退耕地陆分和阳坡尖壹亩半和我所使用的本村小儿里退耕地叁亩伍份土地进行了调换,12年来双方按调换的土地各自经营。我在换了的土地内已种植了松树约100多株、核桃树40多株。然而被告在2011年冬季说他不愿意调了。2012年4月11日又经本村村委主任张四狗、党支部书记催有明调解写了书面协议书,被告又反悔了。现马上临近春耕,双方已履行十几年的调换土地约定并已实际执行,符合法律和事实,被告竟然出尔反尔地干扰我正常的经营,鉴于被告的行为,我只好诉讼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书》,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并要求被告承担我为打官司造成的损失,其中天池店跑了三次12元、娄烦县城跑了五次100元、雇佣了三天放羊的450元、诉状500元。被告褚绪生辩称,我认为双方签订协议后,我就同意履行了,原告就没有必要起诉。至于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费用我不应承担,如要承担,那原告也应当承担我跑娄烦产生的费用。经审理查明,2002年被告褚绪生自愿将自己所使用的本村補子贝退耕地陆分、阳坡尖壹亩半和原告张艮贵所使用的本村小儿里退耕地叁亩伍份土地进行了调换,十几年来双方按调换的土地各自经营。2012年4月11日在小娄则村村委主任张四狗、党支部书记催有明的调解下写了书面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一、张艮贵小儿里退耕地叁亩伍份换褚绪生補子贝退耕地陆分和阳坡尖壹亩半地;二、双方所换地有利有害各负其责,不得反悔,如有违约由此引发的纠纷由违约方负责;三、小儿里叁亩伍份退耕地的林权证属褚绪生,補子贝陆分地的林权证属张艮贵。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双方签订协议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同一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褚绪生应当继续履行该协议。而原告张艮贵提出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因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褚绪生继续履行与原告张艮贵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书》;二、驳回原告张艮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褚绪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小青代理审判员  姜 虹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