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08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孙红与胡昌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胡昌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0865号原告孙红。委托代理人顾金国。被告胡昌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诉被告胡昌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红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尊裕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