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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么某甲,无业。被告张某,无业。原告么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么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我在婚前对被告了解不深,导致婚后生活磕磕绊绊,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经十分淡漠。近几年我们之间的感情危机更加严重,夫妻感情已经是名存实亡,早日解除婚姻关系对双方都是解脱。我们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么某乙于2000年出生,现就读于唐山市第十二中学。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婚生女么某乙由被告抚养,我支付抚养费。被告张某辩称,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们生的孩子是女孩,现在已经14岁了,心事很重,我不愿孩子因我们离婚受到伤害,我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们婚后感情一开始还不错,原告在外边做生意,我在家照顾孩子,我一直支持他的事业,也一直照顾原告的父母,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么某甲与被告张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婚生一女么某乙。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11月15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应多做自我批评,如果双方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并及时交流沟通,应有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么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春雷代理审判员  赵 玲代理审判员  李郝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