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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朱林与全椒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全椒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489号原告:朱林,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全椒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于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林诉被告全椒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林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全椒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8元,撤诉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朱林负担。审判员  张兴权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庆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