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闫某与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80号原告:闫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魏明倩,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64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伟,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静,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李红玉代理审判员  吉踵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