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一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俞庆锋与安徽舍得投资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刚、徐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庆锋,安徽舍得投资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刚,徐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0298号原告:俞庆锋,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兴叶,女,系原告母亲。被告:安徽舍得投资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被告:李刚,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被告:徐安萍,女,1973年8月30日出生。原告俞庆锋诉被告安徽舍得投资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刚、徐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庆锋的委托代理人徐兴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舍得投资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舍得公司)、被告李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徐安萍经本院传票传唤,三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庆锋诉称:被告徐安萍经营婚介公司,原告因征婚而与其相识。在徐安萍介绍下原告认识了其丈夫李刚,李刚系舍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李刚夸其投资公司诚信好、收益高,原告遂于2009年12月21日借款15万元给被告李刚和舍得公司,约定月息为2分。后因原告急需用钱,被告归还了原告5万元。双方于2010年8月21日重新签订了一份10万元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自2010年8月21日至2011年8月20日止),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刚要求原告给予其3个月宽限期,将还款日期延长至2011年11月20日。宽限期届满后,被告却分文未付,原告遂找徐安萍还款,徐安萍却告知她与李刚已离婚,对李刚的债务不负责。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认为,原告借款给被告李刚及其经营的舍得公司,该借款在被告李刚与徐安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安萍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自2011年8月20日至2013年3月21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俞庆锋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工商银行存折、李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09年12月21日原告借款15万元给被告。2、借款合同,证明被告舍得公司归还5万元后,于2010年8月21日补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舍得公司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月息2分。同时还证明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刚签字承认债务,并要求三个月宽限期。3、舍得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舍得公司工商登记情况。4、手机短信影印件,证明被告李刚承诺还款,但至今未能还款。被告李刚、舍得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被告徐安萍辩称:原告与舍得公司和李刚发生的业务与我无关,徐安萍既未参与公司经营,也没入股合作。徐安萍长期从事婚姻介绍工作,与李刚感情一直不好,经济上AA制,并且与李刚在2011年夏天办理了离婚手续,李刚从事舍得公司经营产生的一切债务均由他个人负责。离婚时家里房子、车子、家中现金全部被李刚败光,婚介也无法正常工作。李刚个人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对被告徐安萍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其与舍得公司的债务与徐安萍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安萍的诉讼请求。被告徐安萍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舍得公司章程;2、离婚协议、离婚证;3、五十万元欠条复印件。经审理查明:原告因征婚与被告徐安萍相识,并通过徐安萍与李刚相识。2009年12月21日原告在其银行存折中取款14000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当日借款150000元给被告李刚、舍得公司。2010年8月21日,被告舍得公司(甲方)与俞庆锋(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俞庆锋借给甲方100000元,于2010年8月21日交付给甲方,利息按月息2%计算,期限自2010年8月21日至2011年8月20日。2011年8月,被告李刚在该合同中添加延期三个月的约定,延期自2011年8月20日至2011年11月20日,有钱提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舍得公司和李刚均未还款,此后,原告母亲找被告李刚还款,李刚自2011年12月起多次短信回复原告母亲,正在想办法筹措资金还款。另查明:1、被告李刚与徐安萍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15日被告李刚与徐安萍在芜湖市镜湖区民政局登记离婚。2、2013年3月26日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私营企业信息查询反映,安徽舍得投资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状态为吊销。上述事实,有工商银行存折、李刚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舍得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信息、手机短信影印件、离婚协议、离婚证等证据和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舍得公司向原告借款,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舍得公司未按期还款,显然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舍得公司应付借款100000元,承担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3月21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李刚虽在借条上签字,但签字时其作为舍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为被告舍得公司承担。被告舍得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还款,原告母亲向被告李刚款索要借款时,李刚多次承诺还款,应视为其对舍得公司债务的加入,故被告李刚应作为本案共同债务人,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被告李刚与徐安萍2011年7月15日登记离婚,而被告表示加入债务是2011年12月,因此被告徐安萍对李刚的债务不应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舍得投资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李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庆锋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安徽舍得投资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李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庆锋利息损失42000元(自2011年8月20日至2013年3月20日、以本金100000元、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原告俞庆锋对被告徐安萍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安徽舍得投资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刚负担(诉讼费因原告已预付,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刁智蓉审 判 员 王学忠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雨露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