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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xx村*组。被执行人程xx,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xx村*组。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14485.4元(含赔偿款14035.4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10000元,下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百      顺审判员 梁      润      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      正      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