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四川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后伦、第三人张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后伦,张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四川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昌路。法定代表人:魏友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母正平,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后伦,男,生于1970年2月2日,汉族,现住绵阳市蓝澳岛。委托代理人:杨清华,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雷,男,生于1981年1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盐绵路一段。原告四川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后伦、第三人张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四川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韬人民陪审员 唐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琪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