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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费执字第5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费县马庄镇马庄村民委员会、陈顺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马庄镇马庄村民委员会,陈顺君,陈亮,陈峰,孟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费执字第50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费县马庄镇马庄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陈顺君,成年,居民。被执行人陈亮,成年,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峰,成年,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孟庆海,成年,职业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05)费民初字第30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费县马庄镇马庄村民委员会、陈顺君、陈亮、陈峰、孟庆海及各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6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 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恩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