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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继忠与马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忠,马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王继忠。被告马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先与被告马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继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 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嘉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