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继忠与马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忠,马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王继忠。被告马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先与被告马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继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 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嘉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