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崔坤富与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坤富,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万法行初字第00035号原告崔坤富,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杜家村。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兰申海,局长。原告崔坤富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崔坤富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坤富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坤富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坤富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王万琼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