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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6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643-1号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春凤、陈剑锋,原审原告陈天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浙杭民终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5页中第14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审 判 长  周志军审 判 员  周 兴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