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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朱重冶与吴文蔚、王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重冶,吴文蔚,王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189号原告:朱重冶。委托代理人:常晓波。被告:吴文蔚。被告:王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重冶诉被告吴文蔚、王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重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重冶撤回对被告吴文蔚、王国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50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原告朱重冶承担。审 判 员 陈建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