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朱重冶与吴文蔚、王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重冶,吴文蔚,王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189号原告:朱重冶。委托代理人:常晓波。被告:吴文蔚。被告:王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重冶诉被告吴文蔚、王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重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重冶撤回对被告吴文蔚、王国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50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原告朱重冶承担。审 判 员 陈建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