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与李某某信用卡透支消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代表人杨某某,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杨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向申请人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131元和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3723.89,并承担申请执行人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某某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