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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孟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原告150元,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