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孟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原告150元,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