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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故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薛双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双静,陈海福,刘兰香,黄俊锋,李宝中,刘洪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故执字第516号申请人薛双静,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海福,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兰香,女,汉族。被执行人黄俊锋,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宝中,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洪绪,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薛双静与被执行人陈海福等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2)故民二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海福、刘兰香、黄俊锋、李宝中、刘洪绪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海福、刘兰香、黄俊锋、李宝中、刘洪绪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保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顺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