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锡宝与张锡印、赵雪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张锡宝。被执行人:张锡印。被被执行人:赵雪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青法高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锡印、赵雪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锡印、赵雪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金良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