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4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庞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庞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49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庞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庞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故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某承担。审判长 惠玉祥审判员 王续成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