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乔某某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025号原告任某甲,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林家湾村。委托代理人任某乙,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乔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李某甲,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某丙,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某丁,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某戊,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某庚,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与被告乔某某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甲于2013年4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乔某某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鲍登利审判员 刘治强审判员 赵树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