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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赵某某,女,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王某,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已被本院传票传唤,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李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