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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商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张建洋与苏道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洋,苏道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商初字第698号原告:张建洋。委托代理人:张宇。被告:苏道利。原告张建洋为与被告苏道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建洋的委托代理人张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道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张建洋起诉称:被告于2007年5月出资设立台州经济开发区苏记美食店,系个体工商户。自2008年起,被告经朋友介绍向原告购买鸡肉。截止2010年11月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一份,���诺近期支付货款。收款收据载明“欠鸡肉款4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张建洋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一、个体工商登记情况一份,证明被告苏道利系台州经济开发区苏记美食店业主的事实;二、收款收据一份,证明被告苏道利欠原告鸡肉款40000元的事实。被告苏道利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随诉状副本一并送达给被告苏道利。被告苏道利既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过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根据上述认证结果,结合��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苏道利系台州经济开发区苏记美食店业主。原告张建洋与台州经济开发区苏记美食店曾有鸡肉买卖业务往来,双方于2010年10月7日经结算,台州经济开发区苏记美食店尚欠原告张建洋鸡肉款40000元,并向原告张建洋出具了收款收据一份。台州经济开发区苏记美食店至今未支付货款,导致本案纠纷发生。本院认为:原告与台州经济开发区苏记美食店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台州经济开发区苏记美食店收货后经结算尚欠原告货款4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偿付。被告苏道利系台州经济开发区苏记美食店业主,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偿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道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道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建洋货款4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3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苏道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王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