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峄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孟凡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均,李井龙,马西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峄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孟凡均,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井龙,男,1978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西阳(曾用名马西洋),女,1981年出生,汉族,系被告李井龙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峄商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于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井龙的枣房权证峄字第XXXXXXXX**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