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 兰人民陪审员 王莉萍人民陪审员 周汉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之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