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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 兰人民陪审员  王莉萍人民陪审员  周汉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之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