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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孙世美与青岛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美,青岛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孙世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战红,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南关办事处赵家小庄。法定代表人薛月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向东,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世美诉被告青岛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及车库∕储藏室订购协议,原告支付首付房款77390元及定金2万元,但被告没有商品房预售资格,时至今日,被告也没和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是无效协议。请求法院: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己付房款7739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4650元,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共计13204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涉案房屋属于旧村改造的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因旧村改造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世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宝刚审判员  李松光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