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闫先喜、孔祥友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先喜,孔祥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先喜,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赵友礼,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祥友,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宁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黄清志,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先喜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先喜于2013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闫先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先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91.50元,由上诉人闫先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美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